“国朝茶利,除官本及杂费外,净入钱禁榷时取一年最中数,计一百九万四千九十三贯八百八十五,内六十四万九千六十九贯茶净利,卖茶,嘉佑二年收十六万四百三十一贯五百二十七,除元本及杂费外,得净利十万六千九百五十七贯六百八十五。客茶交引钱,嘉佑三年,除元本及杂费外,得净利五十四万二千一百一十一贯五百二十四。四十四万五千二十四贯六百七十茶税钱。最中嘉佑元年所收数,除川茶钱在外。通商后来,取一年最中数,计一百一十七万五千一百四贯九百一十九钱,内三十六万九千七十二贯四百七十一钱茶租,嘉佑四年通商,立定茶交引钱六十八万四千三百二十一贯三百八十,后累经减放,至治平二年,最中分收上数。八十万六千三十二贯六百四十八钱茶税。最中治平三年,除川茶税钱外会此数。交引钱,是指商人在边关缴纳钱财或者粮草,按价值所领取的文券的意思,称为交引。交引可以到内地的官府领取现钱,或者领取茶叶、盐进行销售获利。领取现钱的交引称钱交引,领取茶叶的称茶交引,领取盐的称盐交引。通商,是指允许商人自由买卖的意思。全篇文章翻译过来的意思是说,本朝从茶叶贸易中所获取的利润,除开官府的本钱以及杂费外,净收入在官府专卖时,取一年的平均数,净收入是一百九万四千九十三贯八百八十五文,其中六十四万九千六十九贯是茶净利,卖茶,嘉佑二年收入十六万四百三十一贯五百二十七文,除原来的本钱及杂费外,获得净利十万六千九百五十七贯六百八十五文。商人所缴纳的茶交引钱,嘉佑三年,除本钱及杂费外,获得净利五十四万二千一百一十一贯五百二十四文。四十四万五千二十四贯六百七十文是茶税钱。嘉佑年间元年所收茶税钱数是平价数,其中四川地区的茶钱没有计算在内。允许商人自由经销茶叶以后,取一年的平均数,有一百一十七万五千一百四贯九百一十九钱,其中三十六万九千七十二贯四百七十一钱茶租,嘉佑四年允许商人经销茶叶,制定茶交引钱六十八万四千三百二十一贯三百八十文。后来屡经减免,到治平二年,取中间数就得到了上面的数额。八十万六千三十二贯六百四十八钱茶税。治平三年的数额是平价数,除开四川的茶税钱以外总计得到这一数额。宋代茶法篇的原文为本朝茶法,乾德二年始诏在京、建州、汉、蕲口各置榷货务;五年,始禁私卖茶,从不应为情理重。太平兴国二年,删定禁法条贯,始立等科罪。淳化二年,令商贾就园户买茶,公于官场贴射,始行贴射法。淳化四年,初行交引,罢贴射法。西北入粟给交引,自通利军始。是岁罢诸处榷货务,寻复依旧。”


状态提示:第752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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